2014.11.05 法令新知 經能字第10304605200號:「經濟部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競標作業要點」修正
經濟部令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經能字第10304605200號
修正「經濟部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競標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競標對象與免競標對象: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設置,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依本要點規定參與競標作業,且單一申請案以五千瓩為上限:
(一)設置一瓩以上不及五十瓩之屋頂型設備申請案。
(二)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設置申請案。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民間廠商承租或有權使用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所有或管理之建築物,且當年度同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適用本款規定累計核可同意備案容量未達五千瓩之設置申請案。
(四)國營事業設置申請案。
(五)設置於住宅建物一瓩以上不及一百瓩之屋頂型設備申請案。
(六)設置於離島地區之申請案。
(七)依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取得認可文件之設置申請案。
(八)經行政院核定之地層下陷區設置太陽光電專案。
(九)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自治條例,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有義務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屋頂型設備申請案。前項當年度免競標核可同意備案容量達年度免競標推廣目標容量時,本部(能源局)得停止受理同意備案申請。
♦ 資料來源:經濟部能源局
♦ 網址:http://web3.moeaboe.gov.tw/ECW/populace/news/Board.aspx?kind=3&menu_id=57&news_id=3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