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內容係朝「優化再生能源發展環境」、「因應電業法修正」及「擴大全民參與」三大主軸進行,簡要分述如下:
一、「優化再生能源發展環境」:
(一)中央與地方政府合作協力審查再生能源申設案件以達簡政便民。
(二)由圳路式水力發電修正擴大獎勵圳路及利用既有水利設施,設置未達20,000瓩之水力發電系統。
(三)簡化基金運作模式及刪除最低化石燃料費率規定。
(四)2025年再生能源推廣目標由1,000萬瓩提高至2,700萬瓩以上。
二、「因應電業法修正」:
(一)配合電業法開放再生能源發電業直供、轉供等經營型態,保障其電能轉為躉購時所適用之費率。
(二)強化併網及作業彈性,業者得單獨或共同設置變電站及引接線路。
(三)適用簡化程序容量由未達500瓩放寬至2,000瓩。
三、「擴大全民參與」:
(一)為推廣及擴大再生能源全民參與及利用,賦予用電大戶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義務,以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二)就合作社、社區公民電廠或位於原住民地區設置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提供示範獎勵。
經濟部表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提供再生能源多元發展的重要方向,後續實際執行細節仍將透過相關子法與配套機制予以規範,研擬過程中,將邀請利害關係人及相關民間團體共同參與,集眾人之力量,為了下一代的健康,創造潔淨的電力及乾淨的空氣,達成我國能源、產業與環境永續的能源轉型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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